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2024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6号),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主动披露是什么?
主动披露,指的是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进一步提升主动披露制度的含金量,是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回应企业诉求所迈出的一大步。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相比,“127号公告”释放了多项“高含金量”政策红利,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最新利好!AEO企业请注意!
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海关总署将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如何操作主动披露功能模块?
一、打开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fjdport.gov.cn/。
二、在“中央标准应用”中的“企业管理”模块,找到“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选项。
三、登录后,需勾选《企业同意书》,开通稽核查网上办理业务功能。
四、开通后,从事项录入中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录入(申请项目栏中选择主动披露后无须录入作业编号)。
五、提交录入后,可通过事项查询功能查看申请状态。(申请成功会显示“成功发往海关”的状态)。
温馨提示
除线上通过“单一窗口”等方式提交外,企业还可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书面报告。